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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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7年10月06日)
第 6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各該設置機關就其所屬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