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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4月27日)
第 6 條
試驗報告,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撰寫,並檢附有關試驗之完整內容及試驗資料提交審核。

申請人應以書面聲明並確認執行試驗之藥品即為查驗登記之藥品。試驗數據之品質與完整性之最終責任,應由申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