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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受託認證機構之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22 條
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藥品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檢驗知能及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