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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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受託認證機構之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23 條
受託者於辦理認證工作時所獲得之資料及檢驗機構提供之認證資料,應至少保存十五年;與認證工作相關之各項文件、資料,應永久保存。
受託者於委託關係終止時,應將前項保存之文件、資料,交付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