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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三 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標準模式 第 五 節 量測、分析及改進 ( 102年07月30日)
第 117 條
製造業者應監管監控與量測產品之特性,以查證產品符合要求。

前項監管與量測應依據所規劃之安排與書面程序,於產品實現流程之適當階段執行。

製造業者應維持符合允收標準之證據。紀錄應顯示核准產品放行之權責人員。

只有在完成規劃之安排之後,方得以放行產品與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