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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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三 節 廠房及設施
( 102年07月30日)
第 12 條
中藥廠應於工作場所外,視需要設置供員工使用之休息室、浴室。
製造、加工區域,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並以符合衛生安全之方式,適時處理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