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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三 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標準模式 第 五 節 量測、分析及改進 ( 102年07月30日)
第 120 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決定、收集及分析適當資料之書面程序,以展示品質管理系統之適當性與有效性,並評估是否須改進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

所分析之資料應包括來自監管與量測之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來源。

資料分析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回饋。
二、產品要求之符合性。
三、流程與產品之特性與趨勢,包括採取預防措施之時機。
四、供應者。

資料分析結果之紀錄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