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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三 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第 三 章 精要模式 ( 102年07月30日)
第 124 條
製造業者應由管理階層中指派一人為管理代表,授權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確保依本章規定,建立、實施並維持品質系統。
二、向管理階層報告品質系統運作情況,以供檢討、改進品質系統。
三、確保產製醫療器材之安全及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