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8 條
製造業者處理產品之搬運、儲存、包裝、防護及交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搬運:應有適當搬運產品方法,防止產品損傷或變質。
二、儲存:應使用指定之儲存場所或庫房,防止產品於待用或待運期中受損傷或變質,並規定管理進出儲存貨物之適切收發方法,且適時作定期評鑑,檢測庫存品變質狀況。
三、包裝:對包裝、裝箱及標識流程(含所用材料),應作必要管制,確保符合規定要求。
四、防護:應使用適當方法,防護、隔離管制下之產品。
五、交貨:於產品最終檢驗與測試後,應作適當安排以保護產品品質;如合約約定者,其產品保護並應延伸至包括交貨目的地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