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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六 節 原料與產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 ( 102年07月30日)
第 27 條
中藥廠於原料、產品容器及封蓋進貨時,應逐批抽取供檢驗之代表性樣品,並於原裝容器上註明。

前項樣品之容器,應有適當標識,以追溯所標樣品之名稱、批號、取樣之依據、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