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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六 節 原料與產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 ( 102年07月30日)
第 29 條
中藥廠對於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准予使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

經准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以先准先用為原則。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有其他不利條件者,應予重行檢驗。

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識,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