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八 節 包裝及標示管制 ( 102年07月30日)
第 37 條
中藥廠對於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產品之種類、含量及劑型,分別儲存,並予適當標識;其儲存區域,非經有關權責人員同意,不得進入。

過時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應予退貨或銷毀。

標示材料之發放與使用及退回數量,應相符合。

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如有剩餘應即銷毀;如有未印批號者,應予適當鑑識及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