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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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八 節 包裝及標示管制
( 102年07月30日)
第 38 條
中藥廠於包裝及標示作業前,應檢查包裝材料或標示材料是否正確及適用,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包裝及標示設備,應在使用前加以檢查,以確定前次操作之藥品及不適合本批次操作之包裝及標示材料已完全清除,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經包裝及標示作業之產品,於最後之操作過程中,應予檢查,以確保每一容器或包裝標示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