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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八 節 包裝及標示管制 ( 102年07月30日)
第 39 條
中藥廠為確保產品於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符合既定規格,除另有規定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於供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後之使用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