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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十 節 品質管制 ( 102年07月30日)
第 44 條
中藥廠應檢驗每一批產品,確定其符合既定規格;對於不得含有害微生物之產品,必要時並應逐批作適當相關檢驗。

每批產品或最終產品及其各有效成分之原料,應抽取代表性之儲備樣品保存;其儲備樣品之存放條件,應與標示者相同,儲備數量應為足供所有規定檢驗所需要之二倍以上。

儲備樣品,應保存至該產品有效期間屆滿後一年。但免於標示有效期間之儲備樣品,應至少保存至該產品或最終產品之最後一批出廠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