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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十一 節 紀錄及報告 ( 102年07月30日)
第 45 條
本章所定有關製造、管制及運銷之所有紀錄,應保存於適當場所,以供稽查,並作為評估產品品質之依據;其保存期間,為該批產品或最終產品有效期間後一年。但免於標示有效期間者,應保存至該批產品或最終產品出廠後三年。

前項產品品質之評估,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