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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十一 節 紀錄及報告 ( 102年07月30日)
第 51 條
中藥廠之退回產品紀錄,應包括產品名稱、含量、批號、退回理由、數量、處置日期及最終處置方式;其紀錄並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