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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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十二 節 申訴及退回產品之處理
( 102年07月30日)
第 52 條
中藥廠應以書面訂定處理作業程序,辦理消費者提出之書面或口頭申訴;其品質管制部門應對所有書面或口頭申訴,進行審查並予確認。
中藥廠對於明顯嚴重且非預期之產品缺失,應即向各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所有申訴之處理,應保存書面紀錄,並整理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