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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十三 節 臨床試驗用藥 ( 102年07月30日)
第 59 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銷毀作業,不得於未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總合報告前進行。

前項銷毀,應製作紀錄,記載完整之銷毀作業,並保存至末效期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