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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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三 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標準模式 第 四 節 產品實現
( 102年07月30日)
第 94 條
製造業者應依據所規劃之安排對設計與開發在產品交運或實施之前完成確認,以確保最終產品能符合特定之應用或預期使用要求。
確認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之紀錄應予以維持。
製造業者應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相關法規要求,實施醫療器材臨床評估及性能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