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各製造作業階段需求,具備下列文件或資料,並得供隨時取得查閱:
一、使用設備文件。
二、產品配方文件。
三、具識別批號及數量之所有原料清單。
四、每一階段之詳細製程文件,其內容包括原料添加、溫度、速度、混合時間、抽樣、清潔、必要之消毒、半成品傳送或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製造,應於事前確認下列事項:
一、備齊製造文件及經放行可供使用之原料。
二、設備已經適當清潔或消毒,並可正常運轉。
三、作業區已完成清理,且無殘留前次製造作業使用之原物料。
第一項製造,其製程中之識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原料均依配方量測或稱重後,置入適當標示之乾淨合適容器,或直接置入製造設備。
二、主要設備、原料容器及半成品容器,可隨時辨識之。
三、半成品容器記載有名稱或識別碼、批號,及影響產品品質之關鍵性儲存條件。
前項製程,其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定包括允收基準之製程管制計畫,並執行之。
二、執行前款計畫,發現有未符允收基準者,循程序報告,並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