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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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十三 章 申訴及回收
( 108年08月13日)
第 71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前條申訴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專責人員處理申訴事件。
二、詳實記錄申訴內容及處置,並保存之。
三、對涉及之特定批次產品,進行適當之處置。
四、申訴調查及後續處置,包括下列事項:
(一)預防瑕疵再發生之措施。
(二)必要時,檢查其他批次產品,確認其影響情形。
五、定期檢視申訴案件之數量及其內容,確認瑕疵發生之趨勢或特定瑕疵再發生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