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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十三 章 申訴及回收 ( 108年08月13日)
第 70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受理產品申訴,應適當檢視、調查申訴內容,並追蹤後續處理情形。

第 71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前條申訴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專責人員處理申訴事件。
二、詳實記錄申訴內容及處置,並保存之。
三、對涉及之特定批次產品,進行適當之處置。
四、申訴調查及後續處置,包括下列事項:
(一)預防瑕疵再發生之措施。
(二)必要時,檢查其他批次產品,確認其影響情形。
五、定期檢視申訴案件之數量及其內容,確認瑕疵發生之趨勢或特定瑕疵再發生之情形。

第 72 條
化粧品製造有委託、受託情事者,製造業者與受託者應以契約或協議約定申訴受理及處理程序,並不得違反前二條規定。

第 73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產品回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準則之規定,採取適當步驟完成,並實施矯正措施。
二、權責人員協調回收流程。
三、適時及迅速啟動產品回收作業。
四、通報主管機關有影響消費者安全之虞而啟動之回收。
五、回收產品可識別,並隔離儲存於安全區域。
六、定期評估產品回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