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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4月09日)
第 4 條
試驗委託者應擬訂臨床試驗計畫,經審查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試驗主持人及臨床試驗機構應依前項核准之計畫,執行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