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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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臨床試驗申請、中止、終止及結案
( 110年04月09日)
第 64 條
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五條或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止或終止試驗時,試驗委託者應即通知臨床試驗機構、試驗主持人、審查會及中央主管機關。
臨床試驗由試驗主持人發起者,前項通知,由臨床試驗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