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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三 章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責任 ( 110年04月14日)
第 16 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第十四條第二款品質政策符合製造業者之設立宗旨;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諾遵行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並維持該系統有效性。
二、品質目標建立及審查所依循之架構。

品質政策之適用性應經審查,並於製造業者組織內進行溝通,確保人員之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