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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三 章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責任 ( 110年04月14日)
第 17 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認各部門及階層完成第十四條第三款品質目標之建立。

前項品質目標,應依品質政策訂定;其內容包括符合法規與產品要求可加以量測,並應完成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