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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三 章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責任 ( 110年04月14日)
第 19 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以書面規定內部人員之責任及職權,並使其知悉。

前項人員中,擔任與品質有關之管理、執行及查證者,最高管理階層應賦予其行使職權之獨立性,並訂定其執行職務間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