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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四 章 資源管理 ( 110年04月14日)
第 30 條
為防止其他產品、工作環境或人員造成污染,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受污染或易受污染產品之管制措施。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無菌醫療器材之微生物或微粒污染管制要求;其組裝或包裝流程,並應維持必要之清潔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