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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 110年04月14日)
第 39 條
為確保產品設計開發輸出符合輸入之要求,製造業者應以書面明定查證計畫,並據以執行。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查證方法、允收基準,及必要之統計技術與樣本數決定理由。

依產品之預定用途,使用時有與其他醫療器材連接或有介面者,第一項之查證應包括連接或介接符合輸入之要求。

查證結果、處置及所提出之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