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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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 110年04月14日)
第 41 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設計開發結果移轉至實際製造之程序,確保其製程及生產能力已經查證符合要求;其移轉之過程及內容,應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