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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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 110年04月14日)
第 42 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設計開發變更之管制程序,確定變更對醫療器材功能、性能、可用性、安全性、法規要求及預期用途之影響程度。
前項管制,應就變更內容審查、查證、必要之確效及核准,並於變更前完成。
前項審查,應包括評估變更對產品組成部分、製程中或已交貨產品、風險管理輸入或輸出與產品實現流程之影響。
變更結果、審查及相關之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