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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 110年04月14日)
第 4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該產品清潔或污染管制之措施:
一、產品滅菌或使用前,由製造業者完成清潔。
二、產品以未滅菌狀態供應者,於滅菌或使用前完成清潔。
三、產品無法於滅菌或使用前清潔,而清潔度對使用有重大影響。
四、產品使用時無需滅菌,而其清潔度對使用有重大影響。
五、製程中使用之藥劑,應自產品去除。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於清潔處理前,不適用第二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