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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 110年04月14日)
第 56 條
前條紀錄涉及植入式醫療器材之追溯者,應包括可能導致不符安全及性能要求之所有零件、材料與生產環境條件。

前項植入式醫療器材之製造業者,應要求其產品之物流及經銷者保存物流或銷售紀錄;其以包裹運輸寄送者,有關收貨人之姓名、收貨地址之憑證紀錄,並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