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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 111年07月08日)
第 10 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

查驗機關抽取樣品後,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