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三 章 查驗程序 ( 111年07月08日)
第 7 條
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報驗義務人首次輸入之前三批同品目、同商標(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輸入之同品目、同商標(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經加強抽批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查驗機關認有逐批查驗之必要。

逐批查驗未完成前,同一報驗義務人再申請查驗者,仍依逐批查驗方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