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五 章 登錄及年度申報 ( 112年11月27日)
第 21 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各款登錄事項變更者,應於登錄系統申請變更,並繳納費用。

前項申請變更,申請者應準用前條之規定,上傳備查文件、資料。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醫療器材商名稱之變更,以未涉及權利移轉者為限。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醫療器材分類品項名稱及代碼,不得申請登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