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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教育訓練之認證及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5 條
受託機構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其訓練課程項目,應符合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受託機構應於每次教育訓練課程結束之次日起七日內,將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課程項目及時數,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受託機構執行前二項委託事項之相關文件、資料,應保存三年;其涉及個人資料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