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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教育訓練之認證及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受託機構辦理教育訓練之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不定期查核;受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受託機構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證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並終止委託訓練行政契約。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認證,並終止委託訓練行政契約:
一、受託辦理訓練課程項目,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容或方式上傳資料,或上傳之資料虛偽不實。
三、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