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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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三 章 營養諮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12年04月26日)
第 19 條
營養諮詢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營養諮詢機構或類似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