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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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三 章 營養諮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12年04月26日)
第 20 條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營養諮詢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