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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三 章 營養諮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12年04月26日)
第 23 條
營養諮詢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營養諮詢機構不得違反其所定之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