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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30日)
第 10 條
食品業者得填具申請書,檢附許可文件及有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廢止,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