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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30日)
第 11 條
食品業者申請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之換發、補發、展延、移轉、廢止、登記事項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送驗或補送文件者,應於二個月內辦理,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個月;屆期未補正者,其申請案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