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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30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查驗登記,指審查、檢驗、登載及核發許可文件之程序。

前項許可文件之登載內容,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包括下列事項:
一、中文及外文品名。
二、原料成分。
三、包裝。
四、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五、申請廠商名稱及地址。
六、許可文件有效期間。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