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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30日)
第 6 條
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許可文件及第三條所定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繳納審查費;其應換發新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