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30日)
第 7 條
許可文件持有人移轉時,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第三條所定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移轉登記,並繳納審查費;其許可文件為證書者,另應繳納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