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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30日)
第 8 條
許可文件有污損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第三條所定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審查費、證書費。污損之許可文件,應同時繳銷。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同原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