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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四 章 績優廠商之優惠措施 ( 108年06月10日)
第 15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自採一般抽批最低抽驗率之日起二年內查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者,得僅就第四條規定之文件進行審查。

查驗機關對前項產品,必要時仍得予以臨場查核或抽樣檢驗;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前條及前項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