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義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輸入之產品,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率為之:。
一、向食品藥物署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核准同意錄案,且一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連續十批檢驗符合規定。
二、輸入產品於一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連續二十批檢驗符合規定。
三、輸入產品於二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連續三十批檢驗符合規定。
前項採一般抽批查驗最低抽驗率產品,經邊境或巿售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前項優惠措施。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自採一般抽批最低抽驗率之日起二年內查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者,得僅就第四條規定之文件進行審查。
查驗機關對前項產品,必要時仍得予以臨場查核或抽樣檢驗;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前條及前項優惠措施。